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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丛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麻某甲、麻某乙等与麻某丁、麻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麻某丁,麻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丛民初字第958号原告麻某甲。原告麻某乙。原告麻某丙。委托代理人(三人均委托)樊子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某丁。被告麻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与被告麻某丁、麻某戊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2010年10月12日又在我院行政审判庭立案,且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延峰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