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丛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麻某甲、麻某乙等与麻某丁、麻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麻某丁,麻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丛民初字第958号原告麻某甲。原告麻某乙。原告麻某丙。委托代理人(三人均委托)樊子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某丁。被告麻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甲、麻某乙、麻某丙与被告麻某丁、麻某戊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2010年10月12日又在我院行政审判庭立案,且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延峰审判员 郭玉香审判员 李素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