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执字第0299—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汪召南与徐新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召南,徐新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299—5号申请执行人汪召南,男,1949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新遗,男,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的(2009)松民一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新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新遗支付案件受理费180元,但被执行人徐新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新遗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有9156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新遗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收入1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保国审 判 员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