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民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泮小兰花与泮成乾、应如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泮小兰花,泮成乾,应如金,王太金,王树跃,周忠寿,王春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泮小兰花,农民。被执行人泮成乾,农民。被执行人应如金,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太金,农民。被执行人王树跃,农民。被执行人周忠寿,农民。被执行人王春弟,农民。申请执行人泮小兰花与被执行人泮成乾、应如金、王太金、王树跃、周忠寿、王春弟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8)仙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一、限被告周良富、王值耐、应如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泮小兰花经济损失的8%,即人民币1806.6元(包括被告周良富、王值耐已付的800元);二、由被告泮成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原告泮小兰花的经济损失10%,即人民币2258.3元(包括被告泮成乾已付的110元);三、由被告王太金、王树跃、王春弟、周忠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承担原告泮小兰花经济损失的5%,即人民币1129.2元;四、驳回原告泮小兰花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泮小兰花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划拨了被执行人应如金存款共计1896.60元,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泮成乾存款13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查不到被执行人泮成乾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放弃对被执行人王树跃、周忠寿、王春弟、王太金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0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坦友执 行 员 王相炎执 行 员 卓春燕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