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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众诚纺织有限公司与嘉善协博制衣厂、戴建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919号原告:吴江市众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华。委托代理人:谢科洋。被告:嘉善协博制衣厂。诉讼代表人:戴建浩,厂长。被告:戴建浩。被告:戴建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众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协博制衣厂、戴建浩、戴建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江市众诚纺织有限公司在诉讼费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焰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