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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严某甲。法定代理人:严某乙。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甲与被告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