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淳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卢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卢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淳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严某甲。法定代理人:严某乙。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甲与被告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