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陆甲、陆乙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及原审被告陆丙、潘某某与陆甲、陆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甲,陆乙,陆甲、陆乙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及原审被告陆丙,潘某某,陆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陆甲。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陆乙。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特别授权)厉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某某。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陆丙。上诉人陆甲、陆乙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及原审被告陆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陆甲、陆乙在二审中提供的原审被告陆丙的火化证明及陆丙生前所在小区证明,原审被告陆丙已于2009年4月15日死亡,该时间早于潘某某提起诉讼的时间即2010年3月26日,故原审判决将业已死亡的合同当事人列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东阳市���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