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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龙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龙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江某。被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沈某。原告谭某为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30日向��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素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1月15日在龙游县詹家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长女取名谭乙(2003年4月4日出生),次女谭丙(2008年4月17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因被告性格古怪,脾气很大,一天到晚骂人,家务也不做。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8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支付被告大女儿抚养费5万元,但被告收到5万元后,就反悔不离婚。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对婚姻不珍惜,导致夫妻��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登记结婚以及生育情况是事实,婚后原、被告关系都很好,是今年5月份原告开同学会后与高中女同学有暧昧关系,才导致婚姻关系不好的,原、被告并未协议离婚,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199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11月15日在龙游县詹家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女,现年分别为8岁和3岁。原告认为其与被告性格脾气不和,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的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无突出的矛盾和纠纷,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应依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素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