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昆山市双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刘浩虹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双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昆山市双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宝益路99号。法定代表人:刘浩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昆山市双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裕民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01903274、出票日期为2010年5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11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49297.40元、收款人为江苏准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昆山市双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在汇票到期日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方 祖 军审判员 严 学 军审判员 邱 小 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