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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纪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3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某,原系本市罗亚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7月20日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在任本市罗亚婚纱摄影设计有限公司新婚顾问期间,利用收取客户摄影款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6月9日,让客户张博将摄影款6600元汇至其指定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内(卡号:62×××10),未开具公司收据。后其在公司前台偷撕客户收据,私下联系客户,分别于2010年7月1日,让客户杜丽媛将其摄影款4688元汇入上述银行卡内,开具公司收据;7月5日收取客户沙沙摄影款现金6300元,开具公司收据;7月14日收取客户闫娜摄影款现金7080元,开具公司收据。以上四项款项共计24668元,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抓获证明、银行汇款凭证、收款收据、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纪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纪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二、未追回的赃款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