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松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国光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朱国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民执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安县支行被执行人:朱国光上列当事人间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5日制法(2003)乾法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朱国光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松原分行乾安分理处交纳2002年度供热费513.92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10月9日向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10年7月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03)乾法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