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42-1号原告:杨某,女,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委托代理人:王敏,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男,1983年7月12日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委托代理人:窦兵仁,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霍民一初字第014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杨某与被告��某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处理了共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彭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房屋一套的查封。审 判 长 施文中人民陪审员 李炳安人民陪审员 薛丽娟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