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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吴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钱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喻丽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9年8月12日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00000元,由被告钱某某提供担保,被告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8月12日至2009年9月11日,借款利息为月息2.5%;被告钱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确认,保证期限为借款期满后二年。借款到期后,9月18日被告张某某仅支付了利息,未归还借款,要求延期几日归还,并又向我借款100000元,张某某承诺在2009年10月17日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但借款至今被告张某某分文未还,钱某某也未尽保证义务。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300000元及至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2009年9月18日至2010年月18日为66000元)��被告钱某某对被告张某某支付其中2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某、钱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提供2009年8月12日、9月17日的借据各一份,已经庭审举证。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综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钱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8、9月份分两次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共计3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负有按时归还借款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而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月利率为4.05‰,原告杨某某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已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按月利率16.2‰计算本案利息。被告钱某某为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200000元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真实,保证行为有效,被告钱某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对被告张某某偿还其中200000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钱某某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某某追偿。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归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0年10月17日为42120元,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期间按月利率16.2‰计息),此款限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某某应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0年10月17日为21060元,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期间按月利率16.2‰计息),此款限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钱某某对被告张某某支付上述第一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90元,减半收取339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9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02968】。审判员  喻丽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