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阮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椒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阮某甲。被告:陈某。原告阮某甲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敏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1日在本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阮某甲;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5月送给被告聘礼59800元及其他财物,2000年9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阮某乙。按照双方约定举行婚礼时间是在2001年1月8日,但被告及家庭于2000年12月份提出,要求原告入赘被告家。因事前从未与原告提及此事,遭到原告的拒绝,后来被告顺利嫁入原告家。但婚后此事多次成为双方争吵导火线,发展到被告父母不认原告,被告不进原告父母家,并教唆儿子不去看自己的爷爷奶奶,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原、被告脾气都很不好,没人烧饭、摔东西、儿子没人管,夫妻感情越来越恶化,严重影响了儿子的成长。近几年来,随着感情的破裂,被告一直拒绝公开其收入状况,刻意隐匿其财产,从不与原告公开,原告一个月收入还贷5480元,压力较大,但被告从来不关心原告是否还得出,连基本的生活开支也要求原告支出。由于无法忍受如此互不信任、缺乏尊重、无法沟通、彼此积怨状况,原告于去年10月提出离婚,双方因财产分割及儿子的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至今,双方感情是没有丝毫好转,反而越来越差,已经完全破裂,应结束婚姻关系。儿子从幼儿园开始就随我们生活,目前在椒江实验小学上四年级,离原告单位近,日后上二中读书也很近,且原告在行政机关工作,有固定收入,业余时间多,随原告生活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阮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980元。被告陈某答辩认为,原告所诉的内容有些不符合事实,关于入赘的事情,结婚之前就说好的,原告也同意了的,立有协议。现在原告要求离婚,按照原告承诺的二个条件,儿子归被告抚养,可以改姓为陈;全部财产归被告所有,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视为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双方感情不合分居时间未超过二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阮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阮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陶敏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 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