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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云峰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云峰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65号原告:嘉善云峰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俞家汇东方路988号。法定代表人:姚春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支农,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新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楼金松,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云峰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厦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云峰大型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云峰大型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云峰大型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97元,减半收取88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3849元,由原告嘉善云峰大型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国强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