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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路金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王某。原告陈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7年下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3月购置了价值17万元的马某某6轿车一辆;婚后无生育子女。被告和其父亲在路桥竹木市场经营一间五金装潢店,不知什么时候开始沉迷于赌博,致经济拮据。在2008年10月份,被告以标摊进货急需用钱为名,向原告父亲借去人民币8万元,又向原告舅舅借去人民币4万元,全部用于赌博挥霍。为此,原、被告双方经常争吵。由于被告沉迷赌博加上资金周转困难,五金装潢店也关闭,债权人接二连三上门索债,为了躲避债务被告于2009年古历年底前驾车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完全置家庭于不顾。原告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了解不多仓促成婚,婚后才发现彼此性格脾气、志趣爱好迥然不同,加上被告大肆赌博,且屡教不改,置家庭于绝境,而且不顾原告的生活,也不履行夫妻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要求:一、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向原告亲戚所借的12万元的债务由被告偿还。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17万元的马某某6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由原、被告各半分割。被告王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反证。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台州市路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马武军人民陪审员  陈招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