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42号原告王某某,女,194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传辉,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被告张某某,男,194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