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030-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董利丰与徐安伟、杭州明峰气门嘴有���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利丰,徐安伟,杭州明峰气门嘴有限公司,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030-1号原告董利丰,萧山区所前镇联谊村董家桥5组21户。被告徐安伟,山区城厢街道洄澜一村28幢4单元102室。被告杭州明峰气门嘴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长北村。法定代表人徐明。被告徐明,区城厢街道洄澜一村28幢4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利丰与被告徐安伟、杭州明峰气门嘴有限公司、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55796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安伟、杭州明峰气门嘴有限公司、徐明限额在55796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良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