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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文生、周秀贞等与方建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惠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宁。法定代理人叶惠英(系徐宁之母)。上诉人方建新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方建新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本案应按上诉人方建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建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郭松巍代理审判员  单晓剑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