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漯立民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轩诉漯河运盛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庆轩,漯河运盛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庆轩,男,汉族,1952年6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张志伟,漯河市源汇区顺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漯河运盛实业公司,经营场所市自由贸易区。法定代表人韩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中明,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张庆轩诉漯河运盛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源民一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庆轩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庆轩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四)、(十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四)、(十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