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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莱州执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玉春与被执行人赵宁扣留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春,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州执字第1292-1号申请执行人:宋玉春,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宁,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宋玉春与被执行人赵宁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玉春以(2010)莱州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宁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宁已被扣留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