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执民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荷莲与冯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荷莲,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王荷莲。被执行人冯喜,仙居县××信用社职工。申请执行人王荷莲与被执行人冯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台仙商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限被告冯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荷莲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荷莲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再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台仙执民字第12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坦友执 行 员 王相炎执 行 员 卓春燕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