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传森与司铁、陈田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森,司铁,陈田英,淄博博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隆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强,张军,孔伟,李志华,杨国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461号原告:张传森,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伟,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铁,男,1977年9月2日生,汉族。被告:陈田英,女,1979年11月2日,汉族。被告:淄博博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铁,总经理。被告:淄博隆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铁,总经理。被告:王强,男,1969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张军,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被告:孔伟,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被告:李志华,男,1964年1月10日生,汉族。被告:杨国栋,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上述九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锋,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森诉被告司铁、陈田英、淄博博日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隆昭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强、张军、孔伟、李志华、杨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0元,由原告张传森负担。审 判 长 刘 凡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孙美敢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