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下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骆燕独任审判,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3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何某驾驶牌号为浙A·230**号中型罐式洒水车,在本市下城区潮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塘路口向南右转弯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没有让同向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致使其所驾车辆车头撞上由西向东驾驶牌号为杭州363836号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王某倒地后被该洒水车车轮碾压;后王某因胸腔、腹腔内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何某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2010年6月28日被告人何某赔偿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指控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供认不讳,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周某、罗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非机动车行驶证、110接警单、事故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与被告人何某的供述相吻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某能自动投案并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偿付,均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骆 燕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麟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