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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军纪与邱玉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纪,邱玉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张军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朝敏。被告邱玉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忠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纪与被告邱玉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纪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军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军纪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