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张军纪与邱玉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纪,邱玉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221号原告张军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朝敏。被告邱玉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忠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纪与被告邱玉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纪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张军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军纪负担。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