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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冠××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公司,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03号申请人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被申请人彭某某,男。申请人冠××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的深劳仲案(坪)终字(2009)278号仲裁裁决。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冠××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及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请人冠××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冠××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黄  小  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璇(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