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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祥兴与邵正兴、邵微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戴祥兴,邵正兴,邵微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戴祥兴。被执行人:邵正兴。Tel:被执行人:邵微微,被执行人邵正兴女儿,申请执行人戴祥兴与被执行人邵正兴、邵微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延期支付,被执行人邵正兴、邵微微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戴祥兴6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书约定期限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89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书约定期限履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