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3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沧浪区金三角网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苏州市沧浪区金三角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苏中知民初字第0231号 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2003-20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冰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希刚,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沧浪区金三角网吧,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阊胥路46号。 负责人王彬,投资人。 原告北京星空在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星空在线)与被告苏州市沧浪区金三角网吧(下称金三角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空在线委托代理人刘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三角网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空在线诉称,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包括《狙击手》、《我的兄弟叫顺溜》等多部电视电影作品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分许可权,同时有权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手段排除任何其他地方以相同方式使用授权节目的侵权行为。后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将该权利通过协议方式授予星空在线,授权范围包括转授权、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金三角网吧未经星空在线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经营的网吧影院中上传《护宝娇娃》影视作品供客户点播,严重侵犯了星空在线的合法权益,给星空在线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星空在线特诉请法院判令金三角网吧:1、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2、赔偿星空在线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1500元,公证费1000元,查档费100元,共计26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星空在线提供的涉案证据为: 证据1-1、影片许可证及授权书; 证据1-2、影片许可证及国产影片证明书; 证据1-3、(2009)中法澳证字第93301号公证书,内容为《认证语》及《授权书》; 证据1-4、北京焦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证据1-5、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声明; 证据1-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上述证据证明星空在线享有影片《护宝娇娃》在中国大陆地区网吧范围内供网吧用户点播使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 证据2、(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7271号公证书,证明金三角网吧未经星空在线许可在其网吧服务器上提供涉案影片点播服务; 证据3、公证费发票; 证据4、律师费发票及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证据5、查档费发票; 上述证据证明星空在线为制止本案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金三角网吧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因星空在线提供证据均出示了原件,故本院对其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电影《护宝娇娃》(俄文全名为《攀岩少女和第七史前文明的最后一个载体》)系由俄罗斯帕拉米尔电影公司制作,并由俄罗斯《罗斯珀》电影制片股份公司发行的影片。2008年11月1日,该片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2008年10月,帕拉米尔电影公司与《罗斯珀》电影制片股份公司共同出具“影片许可证”,一致声明福克斯文化传媒(澳门)有限公司(FocusCulturalMedia(Macau)Co.Ltd,又译为焦点文化传媒(澳门)有限公司,下称焦点公司)可全权依法进口并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境内)发行电影《护宝娇娃》,该公司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境内)对电影拥有唯一和特殊的权利,可以借助于一切可能的手段来使用影片的名称权,包括但并不限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另外发行等。未经焦点公司授权或书面许可,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境内)使用该影片的权利,都是非法的。2009年3月27日,焦点公司授权代表蒋选斌在澳门公证人面前签署授权书,将《护宝娇娃》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家卫星电视、免费电视、付费电视、网路线上等权利授予北京焦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2009年1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09年3月23日,北京焦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又出具授权书,授权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享有该片在中国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分许可权。2009年9月30日,上海激动网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声明,授权星空在线享有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网吧范围内供网吧用户点播使用的独家网络传播权及非独家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 2009年11月7日,经星空在线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张某1、张某2及操作人员胡翠柏来到位于苏州市××××号,名称标示为“麒麟网络会所金三角网吧”,由胡翠柏在该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一台计算机,启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证据保全行为,主要步骤为:在桌面新建一个空白“word”文档,并采用屏幕截图方式保存当前屏幕;点击桌面上的“金三角电影”图标,并采用屏幕截图方式保存该页面;在“金三角电影”页面上的搜索栏中输入“护宝娇娃”的文字,然后采用屏幕截图的方式保存当前屏幕;点击播放电影《护宝娇娃》的部分片段,均能正常播放,将播放过程中的部分页面采用屏幕截图方式予以保存;将事先在电脑桌面上创建的word文档命名为“麒麟网络会所(金三角网吧)”予以保存并上传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网络硬盘中。后公证人员将上传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网络硬盘中的上述保全证据所得文件下载到该处的计算机内,使用该处计算机中的刻录程序将该文件及在金三角网吧外所拍摄的照片刻录成光盘,加贴封条后交由星空在线保存。2009年11月12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就证据保全过程制作了(2009)京中信内经证字第17271号公证书。 另查明,星空在线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000元及查档费100元。星空在线同时主张律师费1500元,并提供了发票。 本院认为,星空在线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影片《护宝娇娃》的原始著作权人系俄罗斯帕拉米尔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星空在线通过授权依法获得该片网吧点播使用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非独家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金三角网吧未经星空在线许可,在其网吧内向公众传播《护宝娇娃》电影作品,侵犯了星空在线享有的在网吧等局域网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鉴于星空在线没有提供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金三角网吧因侵权所获得利润的证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电影《护宝娇娃》的上映档期、影片知名度、金三角网吧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情形、星空在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三角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局域网向用户提供电影《护宝娇娃》播放服务的行为,并立即删除网吧服务器上的电影《护宝娇娃》; 二、被告金三角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星空在线经济损失3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900元; 三、驳回原告星空在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金三角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5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