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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周至县农商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建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德兵,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智博,陕西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代表人:崔滨洲。委托代理人:贾建伟,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亚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任 惠 军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