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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外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外初字第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经商急需资金周转,分别与2006年3月14日、2006年3月27日、2007年8月9日、2009年1月22日向原告借款35万元(约定月利率3%)、20万元(约定月利率2%)、50万元(约定月利率3%)、5万元(约定月利率2%),共计110万元。被告在收到借款后,均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现原告发现被告因负债累累,不知去向,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催讨,被告表示无能力归还欠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万元,并支付从借款期开始到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被告王某某伪造身份证,向不特定的人借款,数额巨大,且给出借人造成重大损失,现青田县公安局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周某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王某某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江风审 判 员  李月群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江淑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