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8-2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宪平、梁文兵与朱明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宪平,梁文兵,朱明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8-2号原告李宪平。原告梁文兵。被告朱明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的(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468-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以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明立所有的鲁137**号货车的查封。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房崇炬审判员  章智慧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