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某某、章某某为与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宣某、傅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宣某,傅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78号原告章某某。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原告章某某为与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炯珉独任审判。因被告宣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因经营所需,被告宣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07年1月30日前还清,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期届满,两被告至今未归还。故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宣某、傅某某于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7日两被告登记离婚。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宣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后,被告宣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原告章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诺在2007年1月30日前归还,并承诺月息为壹分,到期还不清按月息壹分半计息。为此被告宣某向原告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到期后,被告宣某至今未归还分文某某,但在原告向其催讨过程中于2008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催讨凭证。上述事实,由被告宣某出具的借条一份、催讨证明一份、两被告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所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证据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宣某向原告章某某借款未还,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宣某在借款时承诺支付利息,根据借条约定,在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应按月利率1%计息,借款到期后应按月利率1.5%计息,故现对原告请求的借款本息,计算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有其他证据证明系被告宣某个人债务前,该债务应当认定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宣某、傅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基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应归还原告章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1月30日止的利息1333.33元,2007年1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25元,由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炯珉审 判 员  赵恒丰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洁琼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公告宣某:本院受理原告章某某与被告宣某、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绍诸枫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明:一、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应归还原告章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2007年1月30日止的利息1333.33元,2007年1月3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25元,由被告宣某、被告傅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0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