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阳卓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卓,赵恒耀,黄永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1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卓,男。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恒耀,男。委托代理人:李彦,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国辉,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永爱,女。委托代理人:郭勇,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卓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09)州民一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阳卓以与赵恒耀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阳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卓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赵恒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阳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久继代理审判员 郝华平代理审判员 贾继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