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36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368号原告李某。被告李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