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与李秀英、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车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李秀英,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车队,王永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号。负责人:郑东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车队,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道河东路108号。委托代理人:钮成浩,该车队法律顾问。原审被告:王永年,驾驶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英、原审被告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车队、王永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2009〕谯民一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李秀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李秀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李秀英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阜阳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徐兴峰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