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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马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无业。2010年6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6月7日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马某在本市南大街永宁宫门口,以试车为名将被害人赫耀平的枣红色东野冠军型电动摩托车(经评估价值2440元)骑走,后将该车在本市西二环土门附近卖给他人,所得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照片、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晓梅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