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193号原告李某。被告滑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7日、2010年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滑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十余年,于2001年农历三月十六举行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滑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被告时常与他人保持暧昧关系。原告于2008年5月离家至桂林打工,2010年初返回家中共同生活两三天,期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再次离家至桂林打工。打工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并欠有外债,双方感情难以继续维持。现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其也并未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由于原告到桂林搞传销,并且要求被告与家人过去参与传销。且原告于2008年8月26日离家至桂林后,于2009年9月13日返回家中共同生活,后以补办银行卡为由返回桂林。现原告要求离婚,其表示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滑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共同生活中,原告因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故与之发生争吵,被告认为原告在桂林参与传销活动而与之发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8月离家至桂林,后于2009年回家生活,生活期间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原告再次离家至桂林,至起诉时返回西安。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协商,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则认为婚姻是大事且双方育有子女,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分歧很大,本案调解不立。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活中双方有时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只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互相信任,多加强沟通,被告注意礼节及语言方式,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可能。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滑某甲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平昌代理审判员 白 广 毅代理审判员 杨 宝 健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