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甲、李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甲,李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甲、李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陈继宏审判员 董恩国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