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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甲、李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甲,李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定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甲、李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长  陈继宏审判员  董恩国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