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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万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423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200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刘旭静、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万某至本市西湖区双浦镇夏家桥村盐塘2号农宅,掰断铝合金保险窗保险栏后爬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陈某家人民币110元。2007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万某至本市西湖区双浦镇铜鉴湖村177号农宅,掰断保险窗保险栏后爬窗入室,窃得被害人杨国某的阿迪达斯运动鞋一双(价值人民币310元)、硬壳长嘴利群香烟一盒(价值人民币20元)及三星手机一只、摩托罗拉手机一只。2007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万某至本市西湖区双浦镇夏家桥村56号农宅,入室窃得被害人韩爱某的三星C30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754元)、三星D828型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876元)及人民币100元。2007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万某至本市西湖区双浦镇下杨村315号农宅,爬窗入室,窃得被害人丁关某的人民币2620元、港币630元(折合人民币612元)。以上,被告人万某夜间入户实施盗窃四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杨某、韩某、丁某的陈述,汇率查询单、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回的赃款以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5402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杨  承  芙人民陪审员 茅  荣  伟人民陪审员 张  晓  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正龙(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