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宿埇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来书贞、李莉等与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书贞,李莉,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刘忠英,李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宿埇行初字第00089号原告:来书贞,女,1961年1月出生,汉族,宿州市人,城市居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莉,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宿州市人,城市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路。法定代表人:邓晓玲,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先苑,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忠英,女,汉族,1942年6月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第三人:李月芹,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书贞、李莉诉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因该案涉及民事案件(已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蒋立民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孙志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