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宿埇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来书贞、李莉等与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书贞,李莉,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刘忠英,李月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宿埇行初字第00089号原告:来书贞,女,1961年1月出生,汉族,宿州市人,城市居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李莉,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宿州市人,城市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路。法定代表人:邓晓玲,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先苑,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忠英,女,汉族,1942年6月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第三人:李月芹,汉族,1963年12月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书贞、李莉诉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因该案涉及民事案件(已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蒋立民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孙志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