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执仲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姚安平执行裁定书-19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平,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仲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姚安平。被执行人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神州明珠酒店845号。法定代表人张泳光,该公司总经理。姚安平与陕西兴庆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0)第15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姚安平申请,现本案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执行中查明,因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0)第151号裁决书所载明的被执行人名称与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产权人名称不符,且该房产已被法院查封,暂无法过户,故申请执行人姚安平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执仲字第1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该房产具备房产过户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商 超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