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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芝商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20-06-11

案件名称

李得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得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588号原告:李得民,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03-4号。负责人:邓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201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李得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中心支公司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得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得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得民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顾磊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