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碑民二初字第1063号原告:赵某。被告: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娜娜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赵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