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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二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某与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0)碑民二初字第1063号原告:赵某。被告: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娜娜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赵某已预付,现减半退付原告150元。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