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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吕云彪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2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负责人吕云彪。委托代理人沈蕾。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2064167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出票人杭州兴达特种橡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1月14日,到期日期2010年7月14日,收款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支付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