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吕云彪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催字第2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负责人吕云彪。委托代理人沈蕾。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02064167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贰拾伍万捌仟元整,出票人杭州兴达特种橡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0年1月14日,到期日期2010年7月14日,收款人东爵有机硅(南京)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支付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金秀娟审判员 邱建平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