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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3015号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肖述波与绍兴县华利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述波,绍兴县华利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3015号原告:肖述波。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县华利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友安。本院受理原告肖述波诉被告绍兴县华利印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述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