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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二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国平、梁勇与被告薛建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粱国平,粱勇,薛建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二初字第1161号原告粱国平。委托代理人都兴淳、宗雪,系西安市莲湖区枣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粱勇。委托代理人梁思悠。被告薛建奎。委托代理人王晓葵。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国平、梁勇与被告薛建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国平、梁勇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国平、梁勇撤回起诉。诉讼费5750元,全额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