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终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党献民与韩瑞平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献民,韩瑞平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11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献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瑞平,又名韩小平,出生年月不详。上诉人党献民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党献民又于2010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党献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党献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李少学代理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