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二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华与原西安众鑫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华;原西安众鑫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二初字第837号原告:李华。被告:原西安众鑫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聂新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与被告原西安众鑫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在多次传唤原告期间,原告虽让其朋友来到我院,但因其朋友在接受法庭询问时多次明确说明原告李华只是让其来跑腿,其并不清楚本案案情,更不清楚来法院的原因。故在本案中其朋友不能视为原告李华的代理人,即原告李华本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且其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上述情况有附卷的询问笔录佐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华负担。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