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钱有正与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有正,吕建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钱有正。委托代理人:宋教方。被告:吕建勇。委托代理人:樊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有正与被告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有正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钱有正负担。审 判 长 黄 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