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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钱有正与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有正,吕建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324号原告:钱有正。委托代理人:宋教方。被告:吕建勇。委托代理人:樊志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有正与被告吕建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有正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钱有正负担。审 判 长  黄 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