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商终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荣龙与沈雪芳、金海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荣龙,沈雪芳,金海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商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荣龙。委托代理人:何华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雪芳。委托代理人:江凯。委托代理人:许洪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日。上诉人蒋荣龙为与被上诉人沈雪芳、金海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0)东横商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荣龙于2010年9月13日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荣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荣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蒋荣龙负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代理审判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应 倩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