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乐法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0-10-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刘均义、张文明等与庞春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义,张文明,刘培远,庞春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乐法执字第389号申请人刘均义。申请人张文明。申请人刘培远。被执行人庞春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均义、张文明、刘培远与被执行人庞春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乐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桑恒军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振海 搜索“”